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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尽快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终期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发布时间:2019-01-02 16:54:2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评估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定于20183-4月提前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开展评估认定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89号)工作计划,原定于201811月份完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评估工作,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在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近期,国家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顺利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工作,需提前完成创建评估认定工作,以便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二、工作内容

(一)工作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情况进行终期评估。评估认定采取书面情况汇报、实地查看验收、检查基础台账、调取网络登记数据、查看工商登记数据、走访当地创业人员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山东省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标准及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标准及评估办法》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二)评估范围。对列入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名单范围的,创建期为2017年至2018年的22个创业型城市(县区)60个创业型街道(乡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认定,重点是创建目标、创建标准完成情况和创建措施、成效等。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做为省级创业型社区,已完成评估认定工作,不在此次评估认定范围之内。

三、工作安排

(一)各市自查(201839-331)。各市对所辖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整改、完善,并对照《山东省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标准及评估表》和《山东省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标准及评估表》分别打分,报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复核评估(2018年41日-415日)。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三)公示认定(2018年416-423)。第三方机构根据复核评估情况提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建议名单,经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和创业型街道(乡镇),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予认定授牌,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根据前期通知要求,对照公示名单,立即启动创建工作,抓紧自查自评,及时做好自评工作及相关复核评估材料准备工作,所有事项须在20184月初完成。

(二)创建过程中,严格根据创建标准及评估办法,逐项核实,保证达到创建标准,积极组织创建专家、创业导师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尽快完成终期评估,迎接好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复核评估。

(三)本次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事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周玉锋

  话:0531-81769633

电子邮箱:sdscyfw@126.com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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