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和《沂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张庄镇实际需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面向全镇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全镇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88个。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农村困难群体。主要安置户籍在村委会的常住人口(居住1年以上)中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可适当放宽年龄,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二)招聘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2、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3、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和应聘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2.有工商注册信息的(包括企业法人、董事、监事、股东、合作社法人、个体经营者等); 3.已经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包括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已经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期满的; 4.各类单位在职职工、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职人员)、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 5.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居集体经济补贴的干部; 6.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张庄镇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纪委、组织、公益岗管理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公益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片区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工作监督指导小组,对各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进行全过程指导把关。 (一)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7月10日-7月30日,乡村公益岗报名采取村集中报名方式进行,报名人员需持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本人所在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沂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二孩妈妈”需提供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和相关家庭成员页,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 (二)民主评议。各村居对报名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摸排,摸排后组织村两委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片区工作人员、有第一书记的村第一书记等人员与会指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预审,并对通过资格预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排序,对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在村“主题党日”会议通报评议结果。 (三)审核审批。由村居将通过预审和民主评议的报名人员信息上报乡镇初审,乡镇初审无误后报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审核小组复审。对于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的亲属报名公益岗的,必须如实说明,否则视为虚假申报(一经发现及时予以清退,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金额),在村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研究通过、报县人社局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 (四)公示备案。村居对乡镇初审、县人社局复审通过后的人员,按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拟上岗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报县人社局备案。 (五)协议签订。经县人社局备案后,用人单位(村居)与上岗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等内容。 (六)上岗培训。培训拟聘用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感。 (七)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各用人单位(村居)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考勤、考核、表彰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薪资待遇 乡村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同时,为乡村公益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五、动态调整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从解除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六、岗位管理 1.日常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村居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严禁出现顶岗、替岗、冒领、吃空饷和公益岗补贴资金重新分配问题。制定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沂南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沂人社发[2024]21号)等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 2.监督管理。镇政府负责对各村(居)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弄虚作假申领、顶岗、替岗、侵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张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张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0539-3641639 监督电话:张庄镇纪律监察委员会0539-36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