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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泉源镇人民政府关于招聘108名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4-08-05 15:06:39

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乡村富余劳动力,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众劳动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质效提升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郯城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确定在泉源镇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08名(其中城镇公益岗3名,乡村公益岗105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具有郯城县户籍人员或郯城县常住人口(居住1年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以下类型的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包含“4050”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

7.困难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登记失业且就业困难的16—24岁青年;

9.登记失业且就业困难的“二孩妈妈”。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具有泉源镇户籍或泉源镇常住人口(居住1年以上)中的农村困难群体,类型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二孩妈妈”(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6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困难家庭的16-24周岁青年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二、安置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三)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

(五)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原则上上岗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以身份证年龄为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亲属报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报名人员需在村(社区)民主评议和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研究通过、报县人社局备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和应聘: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已享受完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的;

5.除合作社成员外,存在工商注册信息(包括企业法人、董事、监事、股东、合作社法人、个体经营者等)、有在职职工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社保)、享受社保补贴(包括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满36个月的及提前退休职工等人员;

6.各类单位在职职工、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

7.乡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

8.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泉源镇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组织、人社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建办公室、人社所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工作监督指导小组,对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进行全过程指导把关。

(一)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本人所在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填写《郯城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与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存在亲属关系的填写情况说明;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泉源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填写《郯城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孩妈妈”需提供户口簿首页、索引页和相关家庭成员页,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与公职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存在亲属关系的填写情况说明。

(二)民主评议。村(社区)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拟安置人员。

(三)审核公示。将拟安置人员报镇审核,由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录用资格。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县级审批。公示期满后,镇将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报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备案。

(五)岗前培训。各社区组织人员,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感,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六)组织上岗。培训结束后,各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岗位待遇

本次开发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分别为:

1.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分别为: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同一人员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身份证年龄为准)。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岗位管理

(一)协议签订。人员上岗前,村(社区)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内容,劳务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日常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负责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制定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办法》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三)监督管理。泉源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社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公告由泉源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9-2051396

监督电话: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9-2873359

附件1:郯城县泉源镇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表.xlsx

附件2:郯城县泉源镇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表.xlsx

附件3:郯城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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