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和《兰山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着力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拟招聘30名城镇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枣园镇户籍或常住人口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单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招聘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2.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3.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4.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
三、招聘程序
1.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8月7日- 8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到所属村提出安置申请,填写《兰山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诚信承诺书》,由所属村统一上报。
2.民主评议。各村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报名人员的困难程度、综合能力、综合素质,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优先确定拟安置人员。
3.审核公示。将拟安置人员报枣园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区级审批。公示期满后,枣园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报区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区人社局备案。
5.岗前培训。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开展岗前集中培训,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等。
6.组织上岗。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岗位管理
1.用工登记。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内容,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城镇公益性岗位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岗位待遇。本次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分别为: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兰山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制定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
4.监督管理。枣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公告由枣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9-863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