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岗位计划〉的通知》(临就发〔2023〕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加快推动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全街道招聘161名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岗位开发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聚焦城市创建、生态环保、防火防汛防溺水、文物保护、民宗事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公墓管理、残疾人协会服务等领域,新开发村容保洁等岗位。 招聘对象 1.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8 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2.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街道备案且享受财政供养或村集体经济补贴的村干部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3.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招聘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 (三)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能够适应从事的工作。 招聘程序 (一)申请报名。报名日期为8月23日— 8月31日,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本人所在村委提出申请,填写《沂河新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各村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审核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拟安置人员。 (三)审核公示。将拟聘用人员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区级审批。公示期满后,街道办事处将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情况报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备案。对公职人员或村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研究通过并报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五)岗前培训。委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岗前集中培训,帮助公益性岗位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提高职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自豪感等。 (六)公开录用。培训结束后,各村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800元。同时,为乡村公益岗人员购买每年6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实施低保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因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 岗位管理 (一)用工登记。人员上岗前,村(社区)、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或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内容,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劳务协议或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则上每年一签,均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日常管理。各村负责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落实退出和补充机制,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按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村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事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或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从解除协议或合同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服务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2.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二)如公益性岗位管理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公告由相公街道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9-2930639 (法定工作时间)